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新卫医发﹝2021﹞112号)等有关规定,经部分医疗机构主动申报,我委组织相关专家审核评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九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结合自治区医疗专业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实际,决定成立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研究制订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和质控报告。积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领域质控研究与学术交流,承担全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管理培训,对本专业区域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二、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挂靠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要为该质控中心提供开展质控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并提供相应经费支持质量控制中心日常工作。于每年年初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上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要求向国家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报送质控信息。
三、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主任每届任期四年,成员每届任期三年,任职期间或届满需调整和补充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由自治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质量控制中心召开会议,提出意见建议,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