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人社局6日消息,为纾解企业困难,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近日,经兵团同意,兵团人社局、兵团财政局、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印发《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就兵团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有关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在科学划定企业规模类型的基础上,要求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缓缴社会保险费、个人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妥善处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实施办法》提出,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以单位形式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针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实施办法》提出,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此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企业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养老保险个人代扣代缴部分申请缓缴的,缓缴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后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实施减免、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不减损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待遇。
《实施办法》明确要妥善处理已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对于2020年2月已征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重新核定其应缴费额,对应减免部分,原则上用于抵减以后月份缴费。2月份未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在按减征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重新核定缴纳数额后,与3月份应缴纳数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