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收获的季节,兵团各地呈现出一派忙碌的丰收景象。买卖、用工别忘了签合同,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先来看看买某不久前的经历:
进入食葵采收季后,第九师团结农场的买某受雇于肖某,帮其拉运食葵。
双方口头约定每亩地拉运费用为12元。买某共拉运了485.5亩地食葵,肖某却只向其支付了300元劳务费。
肖某表示,剩余5000余元后期支付。买某多次索要无果,只好于近日向团结农场司法所求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得知,肖某系包工头,他与老板签订的合约中明确规定:4000亩食葵地全部收割完后统一结算工资。目前,还有300亩食葵没有成熟,无法收割,因此,肖某自己也还未收到工资。
肖某与买某之间未签订劳务合同,双方就薪酬支付时间无法达成一致,故产生了纠纷。
了解到双方的诉求后,工作人员通过“背对背”调解,先向肖某讲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建议其向老板申请预支一部分薪酬用于结清买某的工资,妥善解决纠纷;又对买某开展普法教育,让其认识到签订劳务合同的重要性。
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见证下,肖某以微信支付的方式结清了拖欠买某的5000余元劳务费。(通讯员 刘薇 宋小伟)
法治护航保丰收
为给广大职工群众秋收打好“法治预防针”,助力乡村振兴,兵团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深入田间地头,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老乡,你家的梨子卖了吗?签合同了吗?”
近日,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四十八团河东镇司法所组织普法志愿者小分队走进梨园,以“拉家常”的方式为职工群众讲解雇工、农产品买卖合同签订注意事项,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宣传册,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讯员 李威)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