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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溜子”悬空 这些问题你要注意!
 
兵团广播电视台

“你看这张照片里,都是‘冰溜子’。”2月8日,贾女士给记者发来了她拍摄的照片。

照片里,楼房一楼等楼层窗户的防护栏上均有大量“冰溜子”。贾女士介绍,该小区是位于乌鲁木齐市铁路局八街市场附近的一个老小区,因为是开放小区,有很多路人穿行其间。

贾女士上班路上险被坠落的“冰溜子”砸中。受访者供图

小心!头顶有“冰溜子”

贾女士注意到这些“冰溜子”,是因为几天前她险些被“冰溜子”砸中。

“一个冰柱刚好掉到我正前方,幸亏没砸到我身上,不然后果不堪设想。我抬头一看,上面还有很多冰柱子。”贾女士回忆起上班路上的这段经历,仍有些后怕。

虽然贾女士幸运地躲过了头顶掉下来的“冰溜子”,但随着气温的变化,从高处坠落的“冰溜子”给群众生活带来了不小的安全隐患。

连日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曹瑞东带领检察官,在天山区各处走访。

办案检察官发现高架桥、部分居民楼楼顶边沿,均存在“冰溜子”未及时清理的情况。其中,有的高架桥“冰溜子”下方就是公交车站,不仅行人密集且车流量大;还有的居民楼下方是商户门面房,来往群众络绎不绝。

“冰溜子”悬在上方,随时可能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1月28日,李女士的爱车停在楼下被砸。受访单位供图

烦心!被砸受损找谁赔?

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客服经理张斌介绍,2022年以来,该公司接到石头掉落,空中物品掉落伤车的报案不少,其中也包括“冰溜子”伤车的事件。

1月28日,人保财险新疆分公司接到家住乌鲁木齐某小区李女士的报案,称自己停在小区楼下的私家车被楼上掉落的坠冰砸中,造成车头部位损坏。

该公司接到报案后,派员现场查勘,发现该事件造成李女士损失近3万元。目前,已进入理赔程序。

“车主在此阶段尽量不要将车辆停放在临近建筑物,避免冰锥、雪块砸伤。”张斌提醒各位车主,一旦发生事故,移车之前先拍照取证,保留理赔证据。

无独有偶,2022年12月,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冰溜子”砸坏车辆的案件。

王某将车辆停放在奎屯市某小区,没想到楼上掉落的“冰溜子”直接砸到了爱车上。

经查看监控,王某发现,“冰溜子”是从某楼的4层窗户处坠落。他将汽车送到修理部维修,产生修理费3835元。事后,损失承担问题让他头疼不已:该窗户属于某火锅店经营使用的店铺范围,而该栋楼为物业公司管理。

火锅店称,其发现窗户外有冰,但窗户是封死的,没法清理。而物业公司提出,发现有冰后,物业公司已经给火锅店打电话,通知其尽快清理。

此外,该处在以前也发生过坠冰事件,因此事发前物业公司便在墙上贴有“高空坠冰 请勿停车 后果自负”的标志。因三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王某只得将双方起诉至奎屯市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冰溜子’砸下来的时候,对面刚好走来一个人,当时他说了句,砸到了是不是白砸?”贾女士说,如果被“冰溜子”砸到,受伤了怎么办?损失该找谁赔?

安心!法律有明确规定

“如果不幸被‘冰溜子’伤到,不要自认倒霉。”新疆农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杨晓萍介绍,对于高空坠物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着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该法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该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还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在高空坠物,特别是‘冰溜子’坠落造成的争议诉讼中,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由于未尽到对建筑物悬挂‘冰溜子’的管理义务,应当根据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杨晓萍介绍,屋顶清理是物业的职责,没有物业的则由全体居民负责。有一些小居民区,费用由街道办收取,相关工作是由街道办完成的,那么街道办也要承担责任。

王某的车辆受损案件,经奎屯市法院审理后: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人,负有保障小区住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明知发生过坠冰的事故,虽贴了禁止停车的标志,但没有在墙体周围设置警戒线等隔离措施,致使冰柱脱落后砸到原告所有的车辆,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物业公司应对原告车辆的受损承担侵权责任。

火锅店是该房屋的使用人,其明知其窗户外有“冰溜子”,未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其过错行为导致原告王某车辆受损,也应承担侵权责任。王某自身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车辆的受损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三方共同承担损失,各承担1278元汽车维修费。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实地走访,查看“冰溜子”情况。受访单位供图

注意!人车远离“冰溜子”

“天山区金银路高架桥下悬挂‘冰溜子’未及时清理,可能对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根据相关规定,你单位作为上述路段的主管部门,对上述行为具有监督管理职责。”1月6日,天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记者了解到,连日来,该院根据走访调研情况,先后向相关部门发出3份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部门、物业等部门及时清除“冰溜子”隐患,维护群众“头顶安全”。

“走访过程中,我们发现‘冰溜子’的处理还存在2个方面的困难。首先是气温变化会让‘冰溜子’随时产生,因此我们的检察监督也是动态进行的;其次,‘冰溜子’的处理需要一些专业设备,特别是较高楼层的,清理需要一定时间。”曹瑞东建议,群众在出门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的环境,发现高处有“冰溜子”,尽量不要停留在该处,避免产生风险。

乌苏市公安局夹河子派出所民警李栋森建议,家里有学生、儿童、老人、孕妇等特殊人员出行时,家人要做好看护,尽量远离房檐边等挂着“冰溜子”的建筑物。

物业和业主及时清理屋顶积雪,避免气温回暖积雪变成“冰溜子”,一些外挂空调、油烟机管道和太阳能热水器的业主及单位也要注意防范,如果屋顶排水管未能接到地面,要防范“冰溜子”悬空,坠落伤人,临街商家更要注意提防屋檐、牌匾结出的“冰溜子”。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编辑/韩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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