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娇作 [案情] 王琳(化名)和周睿(化名)是一对“90后”小夫妻,于2020年12月举办婚礼,次年育有一子,婚后两人以及双方家庭多次因为琐事发生争执,导致王琳带着孩子回了娘家生活,分居数月双方一直未和好。 于是,周睿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确定孩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举办婚礼前男方给付的16万元彩礼,其中有10万元存在王琳个人账户上,周睿认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王琳认为彩礼中6万元已用于举办婚礼,剩余10万元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当予以分割。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说法] “彩礼应当属于女方个人财产。”负责该起案件审理的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刘丹介绍,所谓的彩礼,是男女双方确立婚约,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财物,一般包括礼金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婚约或婚姻成立的标志。 刘丹表示,这起案件中,双方诉争的10万元是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因婚约给付彩礼是一种赠与行为,具有男方及男方家人对特定的女方及女方家人经济补偿的特质,并非赠与夫妻双方,不论彩礼是登记结婚前还是登记结婚后给付,均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将10万元存于自己个人名下,婚姻存续期间未将该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混同,也明确不同意将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退还彩礼的法定条件,故法院对周睿要求分割王琳名下10万元存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此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杨舒涵整理)